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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宁波新规:建筑物配建的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楼(库)、地下车库等多种形式

宁波新规:建筑物配建的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楼(库)、地下车库等多种形式

[来源:来自网络] [作者:admin] [日期:2010-02-11]

        摘要:宁波新规出台:建筑物按规划指标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、立体停车楼(库)、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,城区鼓励建设地下停车位。

        随着经济发展、车辆增多,城市的车位越发紧缺,日前,市政府就我市停车位配建规划出台新的管理规定,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、改建各类建设工程以及社区整治等停车位配建,将作为我市城乡规划的技术依据。

      记者在《规定》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表中看到,一类居住区每户配建1.5个机动车停车位;二类居住区每户配建1个机动车停车位,配建1.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;行政办公楼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.2个机动车停车位,配建4个非机动车停车位;宾馆、酒店每个客房要配建0.5个机动车停车位,配1.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;餐饮和娱乐、商场和超市及商业、金融和保险、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配建2个、0.8个、0.5个、0.6个机动车停车位,分别配建4个、10个、4个、1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。市级医院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3个机动车停车位,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。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二类居住区指标的50%进行确定。规定还对图书馆、体育设施、大专院校、中小学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厂房、仓库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做出了相应规定。据城乡规划局有关人士介绍,我市一类居住区一般指配套设施完善、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;二类居住区一般多以、中、高层住宅为主。

    《规定》还明确,建筑物按规划指标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、立体停车楼(库)、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。城区鼓励建设地下停车位,建筑物在配建地下停车泊位总数超过10个时,可适当配建部分地面停车泊位,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泊位数的10%。建设单位未按批准规划要求配建停车位的,或配建的停车位不符合有关规定,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《城乡规划法》有关规定,严肃查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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